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
时间:2023-06-08 21:02:12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200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安装的出租汽车专用顶灯和计价器(含空车待租标志,下同),是本市出租汽车的标志和相应设施,应当与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配套使用。

未依法获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

第三条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者顶灯发生故障的,不得营运载客。

第四条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仍继续营运或擅自启封、改变计价器准确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未依法获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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