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抢劫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
1、构成抢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抢劫的;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劫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抢劫罪的立案标准
1、抢劫主体为年满14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抢劫行为;
4、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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