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法律问题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对于中介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问题;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中介行为中的跳单行为的认定及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问题;法律规定的其他问题等。
签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应注意什么
签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应注意:
1、看房确认书的性质认定;
2、识别跳单行为,避免跳单条款的有效性;
3、中介报酬请求权问题;
4、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
5、中介机构及其员工资质对中介合同效力的影响。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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