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4月16日下午,在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已近半小时,萧山某学校考场里,一名容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
监考老师按规定核对了这名考生的准考证,结果发现女孩本人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很大。学校考务处工作人员闻讯后,与考场监管民警到场对女孩进行询问。
“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好多年前了,女大十八变。”女孩始终坚持是本人参加考试。慎重起见,民警和监考老师商量决定:等女孩考试结束后再做进一步调查。
考试结束前半小时,女孩交了卷,就被工作人员叫到办公室。“你的身份我们很快能查明,也希望你主动讲实话。”听了民警这番话,女孩放弃“抵抗”,主动承认自己是代替别人参加考试。
替考女孩叫小珍,是杭州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小珍说,她被同学小青(化名)叫来替考,答应事后给她300元。
随后,民警将小青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小青交代,她并非组织者,背后的“老板”是她的朋友周某。
这个周某,曾是杭州某高校合同工,在该校自考部办公室工作,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家长)和枪手们都称呼他为“周老师”。
周某被抓后交代:去年4月,一名女考生的家长找到他,希望找人代替自己女儿考试。周某以2000元一门考试的价格,共收取对方5万元,然后找来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了当年的自考(校考)。今年3月,周某又收取对方1.2万元,以1600元一门的报酬,找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自考(统考)。
此外,从2015年下半年起,周某还通过小青联系了同学小珍以及另外两名男生做“枪手”,答应付给小珍300元,两名男生各500元。他们的“任务”是代替另外3名考生参加4月16日举行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试作弊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4名考生、2名家长、4名替考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
【法律解读】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会被处七年以下徒刑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解释,对于替考行为,《刑九》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刑九》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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