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10-01-1315:19:06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冀民三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增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化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席玲玲,该公司职员。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津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津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劲超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津成公司企业简介中文字及摄影图片宣传册相同内容的企业文字、摄影图片宣传册;
二、劲超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字后立即给付津成公司2万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津成公司承担3000元,劲超公司承担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劲超公司承担;
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五、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已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振杰
审判员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宋菁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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