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生事项的婚姻家庭纠纷,援助范围可以适度放宽。除了因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情况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外,如果因为家庭经济贫困而无法打起离婚官司,并且本人生活困难,但仍然要求争取抚养权或监护权的,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特定离婚案件,经审核后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针对民生事项的婚姻家庭纠纷,援助范围可以适度放宽。除了因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情况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外,如果因为家庭经济贫困而无法打起离婚官司,并且本人生活困难,但仍然要求争取抚养权或监护权的,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特定离婚案件,经审核后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针 对 民 生 事 项 的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 援 助 范 围 如 何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针对民生事项的婚姻家庭纠纷,援助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 继承纠纷:援助对象因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丧失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或者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导致其丧失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财产继承纠纷。
2. 离婚纠纷:援助对象因离婚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确认其离婚或者离婚后财产关系的判决、调解书,或者申请执行涉及财产的具体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民事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调解书、裁决、决定书,或者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裁决、决定书的案件。
3. 抚养权纠纷:援助对象因抚养权纠纷,请求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抚养权判决、调解书,或者申请执行涉及抚养权的具体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民事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调解书、裁决、决定书,或者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裁决、决定书的案件。
4.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援助对象因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请求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涉及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判决、调解书,或者申请执行涉及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民事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调解书、裁决、决定书,或者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裁决、决定书的案件。
以上援助范围仅限于因民生事项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援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针对民生事项的婚姻家庭纠纷,援助范围可以适度放宽。如果因家庭经济贫困无法打起离婚官司且生活困难,但仍然要求争取抚养权或监护权,当事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特定离婚案件,经审核后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以上援助范围仅限于因民生事项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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