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院诉讼调解制度是一种将诉讼和调解相结合的独特诉讼制度。这种制度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统一,将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处分权相结合。其中的审判权行使属性是它与诉讼外调解的根本区别。法院调解是一种自愿、平等的协商方式,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旨在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我国的法院诉讼调解制度是一种具有诉讼和调解双重属性的独特诉讼制度。这种制度将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处分权相结合,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统一。其中的审判权行使属性是它与诉讼外调解的根本区别。法院调解,即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失败调解
失败调解是指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的协议,最终只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者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然而,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调解失败,则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调解书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提起诉讼,则调解书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比如再次协商、寻求仲裁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等。
虽然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但如果调解失败,则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因此,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该坦诚地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的协议,避免调解失败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额外的成本。
法院诉讼调解制度是一种将诉讼和调解相结合的制度,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统一。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但如果调解失败,则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因此,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该坦诚地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的协议,避免调解失败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额外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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