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及界限的探讨
时间:2023-10-11 06:00:12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前者主要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不顾职责的程序和宗旨随意处理事务,同样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两者的行为方式和主观方面也有所不同,前者主观方面为过失,后者为故意。

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者界限: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而滥用职权罪则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职责的程序和宗旨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滥 用 职 权 罪 与 玩 忽 职 守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区 别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并非表现为故意,而是显现为过失。这意味着行为人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危害,但由于疏忽或马虎而没有预见。或者,他们应该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自己的知识或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这种疏忽或马虎的行为导致了一系列严重损失的结果。

虽然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并不排除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行为人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故意犯罪。

总之,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但行为人仍然可能明知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导致了一系列严重损失的结果,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前者主要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而后者则表现为滥用职权,超越权限处理事务。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为过失,而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虽然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并非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可能明知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故意犯罪。总之,玩忽职守罪虽然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行为人仍然可能明知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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