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就是继续履行义务的意思,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多钟,比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继续履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适用于继续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继续履行可在以下三种违约状态下适用:
(一)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求其履行;
(二)债务人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如给付数量不足,仅为一部分给付,则需补足数量全部履行;
(三)债权人迟延,在履行期内未受领,债务人则可据求其继续履行,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二、合同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的适用
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是两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关于二者在违约责任承担中的具体适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以合同的继续履行为主,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辅,而英美法系以损害赔偿为基本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不公平时才适用。产生这种区别的重要根源在于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约理念。大陆法系基于道德的观念,认为:诺言、协议必须遵守,否则,国家和法律将强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则认为:问题不在于诺言应被强制遵守,而在于对诺言加以认真考虑的承诺人在契约违反后不受损害,因此,损害赔偿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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