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中央预算单位在以下两种情形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进行审核前公示。只有公示后供应商无异议的,财政部才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①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
①采购人与单一供应商就采购合同涉及的事项进行直接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性能、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商定合同价格及有关合同条件。
②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采购结果。
③签订合同。
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和验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所有补充合同的累积增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lo%。补充合同的副本也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后,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报告等资料,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有国库直接支付和采购人支付两种。
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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