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捐是不是犯法的
时间:2023-07-27 18:05:01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诈捐是违法的,但不构成犯罪。诈捐是指在公益捐赠场合承诺捐赠而不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捐赠人已经获得了名誉,却不履行捐赠义务,因此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违法但不是犯罪,受赠单位或个人能够启动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如果不是公开场合承诺的捐赠属于口头承诺的单方面行为,不履行就是放弃捐赠,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韩寒质疑成都市政府诈捐当局卖办公楼赈灾?

国际金融中心,原有办公楼除4号楼外均已处置完毕,变现资金15亿元全额通过市国库转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偿还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如果该文中所称的原市行政中心是韩寒所说应被拍卖的成都市新行政办公中心,则表明成都市政府已就此事做出回应,并做出澄清。昨天,记者就此电话咨询了四川新闻网的工作人员。据了解,这篇文章是昨天中午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传给他们的,至于该文内容是否指向韩寒的博客?这位工作人员让记者打电话给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询问。

4号楼办公政府部门也将搬

随后,记者拨通了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电话。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8年地震后成都市新行政中心限于资金短缺已经停止建设。这个新行政中心一共6栋楼,是分别变现处置的。现在只有4号楼由于没人接手,仍有部分政府部门在里面办公,但最终他们会全部搬走。据他介绍,位于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的成都市政府旧的办公地点已被四川省政府征用,日后可能改建成图书馆。现在成都市政府搬迁的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是旧楼改造而成,并非新建筑。

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如果想知道更详细的情况可以向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的潘主任咨询。记者拨通潘主任的手机后,他承认四川新闻网文中所指的原市行政中心就是韩寒博客中指责的成都市新行政办公中心。随后这位潘主任告诉记者其他问题你去问市委宣传部,然后挂断记者电话。

据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网上介绍,成都在地震后持续推进了原市行政中心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目前,除4号楼暂由部分市级机关租用办公外,其余建筑物已有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等金融监管及服务机构,中国人寿、民生银行、安邦保险等大型金融企业,银科创投、中林所等新兴金融机构入驻。从2008年8月起,前期进驻的政府机构陆续搬出,目前暂时在4号楼租赁办公的也将逐渐搬出。

事件回顾

2007年

成都市新行政办公中心基本建成。

2008年5月

四川发生512大地震。

2008年7月

成都市政府作出决定,成都市委、市政府调整市级机关南迁计划,对已建成的新行政中心妥善处置变现,处置变现所得收入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

2011年1月20日

韩寒在自己博客中质疑,成都政府未能兑现卖楼赈灾的承诺。

新闻回顾

成都市政府被指未兑现卖楼捐助地震灾区承诺

成都政府2年前承诺将拍卖新建成政府大楼捐助汶川灾区,2年后,作家韩寒博文称成都政府食言,韩寒称致电核实此事被政府反问你是谁,问这个干什么。成都回应承认暂时留守。

国际金融中心,原有办公楼除4号楼外均已处置完毕,变现资金15亿元全额通过市国库转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偿还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如果该文中所称的原市行政中心是韩寒所说应被拍卖的成都市新行政办公中心,则表明成都市政府已就此事做出回应,并做出澄清。昨天,记者就此电话咨询了四川新闻网的工作人员。据了解,这篇文章是昨天中午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传给他们的,至于该文内容是否指向韩寒的博客?这位工作人员让记者打电话给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询问。

4号楼办公政府部门也将搬

随后,记者拨通了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电话。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8年地震后成都市新行政中心限于资金短缺已经停止建设。这个新行政中心一共6栋楼,是分别变现处置的。现在只有4号楼由于没人接手,仍有部分政府部门在里面办公,但最终他们会全部搬走。据他介绍,位于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的成都市政府旧的办公地点已被四川省政府征用,日后可能改建成图书馆。现在成都市政府搬迁的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是旧楼改造而成,并非新建筑。

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如果想知道更详细的情况可以向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的潘主任咨询。记者拨通潘主任的手机后,他承认四川新闻网文中所指的原市行政中心就是韩寒博客中指责的成都市新行政办公中心。随后这位潘主任告诉记者其他问题你去问市委宣传部,然后挂断记者电话。

据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网上介绍,成都在地震后持续推进了原市行政中心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目前,除4号楼暂由部分市级机关租用办公外,其余建筑物已有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等金融监管及服务机构,中国人寿、民生银行、安邦保险等大型金融企业,银科创投、中林所等新兴金融机构入驻。从2008年8月起,前期进驻的政府机构陆续搬出,目前暂时在4号楼租赁办公的也将逐渐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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