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对房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等地上物的损失进行赔偿;2、对因企业拆迁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赔偿;3、对预期的经营费用进行补偿,包括搬迁费用和物资运输费用;4、对因企业拆迁而解雇员工的费用进行赔偿。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应制定奖励办法,对积极搬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工矿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标准
工矿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格,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帐方式,通过国有土地转让取得的工业用地资质或分配取得的,均列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还确定在债权范围内,因为没有归属于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第二个部分将工厂重置为新价格。第三个部分停产损失费用。第四个部分搬迁费用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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