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1990年02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900206××××,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注册号:61010000000××41
住所地:××路×乙××大厦17层
联系电话:8××××95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624.55元(以18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为准从2014年10月25日暂计算至2015年05月08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3年11月04日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工程的“14#(仓库一)、15#(仓库二)、5#厂房、13#倒班楼室内600×600贴瓷地板砖、300×300贴瓷防滑地板砖、300×450贴瓷墙面砖、120×600贴瓷踢脚线及楼梯踏步贴瓷地砖”施工工作由原告组织包工队进行承包施工。另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总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待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
截止2014年10月25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双方于当日进行了工程量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内结算总价为422317.90元,合同外完成工程结算总额为14410.00元,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为436727.90元。现本案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半年之久,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188000.00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
由于××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07月0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发生变更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应当由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及该欠款从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05月08日利息5624.55元的义务。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
1.《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2.工程量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被告工商档案信息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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