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银行、金融公司的身份证明是指其《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一、车解押需要什么材料
解押,是指通过偿还贷款等形式,对抵押物品解除抵押的行为。
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解除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抵押权人为单位且已注销的,还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注销证明(可以为工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抵押人已还款的证明。
二、抵押登记车辆可不可以过户
抵押登记车辆不得过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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