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在于犯罪形式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具体情况有: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2、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从法律规定上看,本罪不属于身份犯。
(1)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2)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事故的,成立本罪;
(3)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4)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5)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案件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监督过失理论可以为这一解释结论提供理论根据。
(7)基于同样的理由,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驶资格者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外,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而且对非交通运输人员不必做出某种限制。一方面,刑法并没有对行为主体做出限定;另一方面,没有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完全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对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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