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侵权商品的商标所有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商标权的侵犯呢?
案情简介:侵权商品的商标所有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曹某拥有一项名称为“门锁面板及把手
(H7296G)”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09年10月22日,曹某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A公司使用涉案专利。A公司在天津市河西区建德固五金商行公证购买了型号为C902L—B3L的锁具一套。该锁具的外包装盒上标示涉案商标。该涉案商标的所有人是B公司。据此,A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B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被诉侵权产品,造成其巨额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同类产品,两者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案商标是由B公司申请,并获核准注册,表明B公司是该商标专用权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作为主体申请商标注册,故B公司提出汪元平因作为自然人无法注册商标故由B公司代为注册的抗辩与法律规定不符。B公司作为商标所有人未能说明该商标的使用状况,也未抗辩并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他人冒用该商标的情况,虽然其不具有锁具制造的经营资质,但不影响法院依法认定B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标。B公司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应具备较丰富的商标管理维护专业知识,对其注册的商标使用、管理具有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负有保证商标使用合法的职责。B公司将自有商标标注于被诉侵权产品之上,具有向社会公众表明商品来源、提供品质保证的效用。商标本身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决定了商标是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借助商标吸引消费者选择该商品,逐步树立商品声誉,从而获得利益,因此B公司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后果享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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