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工参加社保
时间:2023-05-30 11:14:41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当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几种形式?

答:目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五种形式:

1、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农民工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参加3.5%征集比例缴费的医疗保险(即单一的医疗险)。

2、建筑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征集方法为: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1%(其中:20%为工程合同总造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60%为建筑从业人员农民工所占比重;1%为工伤保险费率,即单一的工伤险)。

3、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全部从业人员(含下岗职工、农民工);依据有关规定,按经营面积核定最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每人每月按6元的标准缴费(即“定员定额方式参加的工伤险”)。

4、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两个险种(也称为农民工综合险),征集比例为农民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征集比例缴费的农民工综合保险(工伤和医疗征集比例各占1%),对于已按上述文件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变为“农民工综合保险”(即医疗+工伤两个险种)。

5、2010年,市人社局重申“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即医疗+工伤+养老三个险种)。

二、政府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答:早在2006年,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并能够实行跨统筹地区和跨城乡流动转移,提出了要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

2008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此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2010年,天津市人社局和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文件规定了“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同样核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对先行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综合保险满六个月的城镇企业,核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文件还规定“对先行参加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满六个月的,分中心要及时告之用人单位,从下月起核定其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对经多次宣传,仍然拒绝为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应提请区县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三、为什么要建立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转换。其重要意义是:

1、建立起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

2、建立起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社保体系,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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