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投标书]国际土木工程招投标
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较复杂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因工程资金金额较大、
技术性较强、对工期质量亦有较高要求,所以工程的发包人一般均采用国际竞争性
招投标来选择合适的承包人,以保证中标者是在经济上和技术上有实力的公司。被
选中的投标人即与发包人(业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后规定的价格、质量、工
期等条件履行合同。
国际工程招投标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刊登资格预审广告
*资格预审(土建工程项目一般都要进行资格预审)
*发行招标文件
*投标
*开标评标
*授予合同
*签订合同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
资格预审通知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资格预审申请人填写的调查表
表1资格预审申请书
表2一般情况表
表3财务数据表
表4工作经验记录表
表5拟用于本工程的设备
表6拟派往本工程的人员表
表7现场组织计划
A.初步现场组织框图
B.初步现场组织框图文字详述
C.总部和现场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分包人
联营体资料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在对申请资格预审的投标者所提交的资格预审书进行审查后,业主即向已通过
资格预审的招标者发出招标邀请及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邀标书
*投标者需知
*投标表格及附件
*合同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特殊条款
*合同协议书的格式
*工程的范围
*工程量清单
*工程进度表
*图纸
*投标及履约保函
2.1邀标书(范例)
邀标书
日期:(发出邀请时间)
贷款编号:____
合同编号:____
1.(借方名称)已经从亚洲开发银行(ADB)收到一笔用于支付(工程名
称)费用的以各种货币形式体现的贷款,该贷款收入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工程
合同项目下的合格费用。
2.(业主名称)现从亚行成员国中邀请有预选资格的合格投标者进行密封投
标,为实施及完成工程提供所需要的劳务、材料、设备及服务。
3.投标者可从标书上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可从()办公室查阅投标文件
和资料。(买方单位名称),(发放投标资料及资料办公室的邮政地址、电传电报
号)。
4.有兴趣的合格投标者可向上述地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付一笔不可退用的金
额,即可购买一整套投标文件资料。
5.所有的投标者都需缴纳总投标价的2%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按投标需
知于开标前交清,然后立即公开开标。
6.(业主)不负担投标人因准备或提交投标所发生的任何开支或费用,包括
与参观现场有关的开支或费用。
7.不考虑可选择标
(可提交与规范说明中的规范不一致但却满足要求的或达到规范的可选择标。
但只有主标为最低评估标时,可选择标才会被考虑。可选择标需与主标分开,密封
并标明“可选择标”。)
贷款号:__
合同号:__
2.2投标书
投标书
致:____(业主名称)
敬启者:
研究了上述合同的投标文件,包括图纸、合格条件、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
我签署方愿意以投标书和附录(附录号)中所规定的要求,以金额(大写数
字和阿拉伯数字)或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金额,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工作。
如对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保证在天内开工,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工并
交付工程。该日期从开工日算起并与本合同第7条所规定的工程进度表要求一致。
如果我方中标,我们将按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出具履约保函,以保证合同的正
常执行。
我方同意从“投标者须知”第24条所规定的标书截止日起的__天内遵守本
投标。此标在该期限结束前始终对我们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在正式合同制定和签署前,本投标书连同您方的书面中标通知书应视为约束我
们双方的合同。
我们理解您方有权不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者其他任何你们可能收到的投标。
19__年月日
(签字)
以__的资格正式授权并代表
(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
(证人签字)
证人姓名:_____
地址:____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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