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能确认无争议合同的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显失公平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以及因欺诈胁迫且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逐步实现“实体化”
面对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积极实施实体化建设,以实现办案职能与行政职能相分离。与此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也将逐步实现职业化、专业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是在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我国各地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呈现出持续、快速、大幅增长。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22.6万件,比上年增长22.8%,是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时的40倍。但面对劳动争议大幅上升的形势,我国相关机构劳动争议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明显凸现。
王东进表示,解决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即实现办案职能与行政职能相分离,补充足够的专职办案人员,保障专门的办案经费和独立的办案场所。当前的实体化建设可以不搞统一模式。机构单独设置是实体化,机构没有单独设置,但实现了行政事务和办案职能的分离,保证了人员编制、经费和办案条件,同样是实体化。王东进说。
王东进同时表示,作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还将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在尽快扩大专职、兼职仲裁员队伍的同时,将探索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职业等级制度,研究制定仲裁员职业资格、岗位规范等方面的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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