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状态有几种
(一)力待定的合同
这一类合同主要涉及订立合同的一方存在缺乏订约能力,其中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不生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追认,即合同不生效;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追认。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表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对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并且基于通常的观察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这类规定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对被强迫订约的弱势群体给予的救济。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上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任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四)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形下的合同不能生效,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法律还直接规定了部分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被撤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还应返还第三方财产。
二、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
(一)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三、合同的特征
(一)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效力表现为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第三人。
(三)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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