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结合《办法》,笔者认为注销登记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是立案。行政机关受理撤销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关于立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终结调查。主要是收集两种证据,一种是事实,另一种是法律法规,这是决定是否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法院的判决也应作为证据之一。承办人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写出最终调查报告,起草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是合议。许可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合议审查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合议审查。合议会议结束时,侦查人员应当做好合议会议记录。
第四项是告知和听证。许可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请求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律机构组织听证。在听证程序上,《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作了特别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以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章对听证也作了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就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规章制度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要利益关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部法律并未对撤销行政许可是否需要听证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的撤销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在某种意义上与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相同的。因此,必须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方,他们有权要求听证。听证程序可以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五章批准。根据听证结果,许可机关、合议庭和法律机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办主任审查,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即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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