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屋租赁纠纷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17 08:54:40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租赁纠纷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1、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理的期限是: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3、正常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房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受法律的保护。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5、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话,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6、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7、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8、对租赁物的装潢、添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过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装饰装修而未提出异议的除外。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后,其无法回收的物品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出租人接受的,应当按照重置折旧价对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予以补偿。9、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E投资者争夺境内公司控制权的常见法律问题

PE纠纷中最常出现的情形是对境内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争夺;第二,关于公司主要财产,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银行印鉴等重要印章证照以及公司财务资料等重要文件资料的争夺。

境内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一般不愿交出公司的控制权。即使PE投资者通过法定程序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如果不能取得公司重要的印章证照和公司财务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境内公司。在PE投资者夺取境内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一)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根据境内公司的章程履行内部程序,罢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更换自己能够控制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更换了原法定代表人后,境内公司应立即向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否则,对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能产生对第三人的公示效力,新更换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无法顺利对外行使职权,而原法定代表人如果继续以境内公司名义对外交易,其后果也将继续由境内公司承担。

但是实践中的困难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工商机关将要求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而且,要求具体办理变更事宜的公司人员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境内公司的公章仍在原法定代表人的手中,境内公司将无法申请变更登记,在工商档案及营业执照上,境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将是已经被罢免的原法定代表人。

(二)争夺境内公司公章的法律问题

1、重新刻制公章的相关法律问题

鉴于公章在公司控制权之争中的重要性,境内公司的原控制人在被罢免职务后一般不会主动交回公司公章。在难以取回原有公章的情况下,PE投资者可以尝试向公安机关申请挂失并新刻公章。

各个地方对公章挂失程序要求并不一致,但一般公安机关都需要公司说明公章丢失或被盗的经过,并在报纸上发表挂失公告一定期间后,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办理新章刻制及登记备案事宜。这一程序应由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并且公章被他人占有拒不归还很难被定性为丢失或被盗,因此,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倾向于在这种情况下不批准公章挂失。尤其是,公安机关一般在办理公章挂失手续时要求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如果PE投资者不能控制该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则一般也难以办理公章挂失手续,从而难以通过挂失方式重新刻制公章。

2、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公章的法律问题

如果境内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罢免职务后拒绝交出公章,而且通过挂失方式也难以重新刻制新的公章,则PE投资者只能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章。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原告时,起诉状上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而如果诉讼请求是返还公章,则法院一般允许仅由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上签字作为变通,但该等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一致。然而,如果非法持有公章的人恰恰是原法定代表人,公司又无法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则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仍将是已经被罢免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返还公章诉讼的被告即原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签署起诉状。

因此,在不能取得公章的情况下,由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可能也存在一定困难。

(三)争夺境内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法律问题

如上所述,PE投资者新任命的境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到公安机关办理公章挂失手续时,公安机关一般要求提供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因此,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也非常重要。但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也非常清楚这一点,因此,一般不会主动交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但是,PE投资者可否通过挂失方式重新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呢?

根据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副本挂失需提交的材料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挂失时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均需加盖公司的公章。因此,严格地按照规定流程,在不能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办理营业执照的挂失亦存在障碍。

(四)争夺境内公司财务帐册的法律问题

PE投资者在依据章程罢免境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高级管理职务后,可以要求原控制人交出公司财务帐册等财务资料。如果原实际控制人拒绝返还,PE投资者可以考虑以境内公司名义向实际控制人,尤其是财务主管,提起返还公司资料的诉讼。并且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有关公司资料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实际控制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销毁境内公司资料,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列举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从事的一系列行为。

据此,如作为境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损害境内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境内公司有权通过提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之诉,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中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之诉的法律原则。

1、对境内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

当PE投资者是境内公司的小股东时,有可能会出现境内公司的创始股东作为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PE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PE投资者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2、对境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

在实践中,境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损害境内公司利益的行为时,经常会以其关联公司为工具,通过虚构境内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和业务往来,实施转移、侵占境内公司资产、损害境内公司利益的行为。这些关联公司往往完全处于境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的控制之下,甚至没有实际经营,财务混乱,并且其从境内公司获得的非法所得事实上落入了实际控制人个人或其亲属的腰包。但由于该等关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给PE投资者追究责任造成极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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