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预防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义务人的,应当以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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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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