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由此可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但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的权益。此外,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终结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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