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ressionpack的版权保护。复制权:著作权人决定是否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普遍的权利。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捐赠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发行是传播作品、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暂时使用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的权利。租赁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单独列示的一项权利,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规定为分配方式之一。
展览权:是指在公共场合展示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可以展出的作品一般只限于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类作品都是视觉作品。另外,作品的内容不易被人们理解,展览是最好的渠道
表演权是指在公众场合表演作品和通过各种方式在公众场合播放作品的权利。表演可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是指通过人体的体形和运动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是指一些作品借助机械设备的重复表演,如通过录音、录像等设备播放的音像作品。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后的一项新权利。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传播作品的权利,以有线、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以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传播符号、声音、图像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广播权的行使从技术上讲是通过广播电视台进行的,广播行为受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因此,往往存在授权广播的事实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为适应信息网络的发展,这是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的一项新权利。在此之前,法院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大多是认定在网上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为非法复制(即扩大复制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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