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规定如何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重点是要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三)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所以,这个规定与“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有不同之处。
(四)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对于“预缴”和“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两个期限难于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现行所得税政策下,纳税人滞纳企业所得税,应从年度结束后那个年度的
6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二、滞纳金的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还进一步明确:“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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