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处理建筑工程承包纠纷应遵守的服务原则和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
1、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熟悉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为建筑施工企业客户提供准确、负责的专业服务。
2、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客户忠诚不二,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贵司委托,并且在代理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根据客户的要求并适应业务涉及法律领域多、情况复杂的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依据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协议所设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省市律师协会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贵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涉及工程纠纷案件的律师的责任
以法律顾问方式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在建筑工程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责任。
律师的建筑工程法律业务,主要集中在为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所谓全过程,是指项目开发的全过程,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1、项目前期阶段
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报建、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
2、项目建设阶段
主要包括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施工索赔、房屋预(销)售等;
3、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包括制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制订业主公约、物业交接、房屋质量保修、物业管理服务等。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律师提供的服务的主要集中工程款、工程质量等案件诉讼代理方面,律师为其提供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相对较少,业务拓展尚未形成规模。
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工程造价纠纷,对未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或对中途解除承包合同而未经清算的工程款项,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往往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价鉴定,并依审价鉴定报告作为判案依据。在此类专业案件中,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审价鉴定的申请: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对主张的工程造价提出审价鉴定申请。主张工程价款一方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已被对方确认或合同约定的确定工程价款条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请鉴定,对该价款有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必委托鉴定。经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定的工程造价并已被双方确认,另一方不得以财政审计为由重新申请鉴定。审价费用的预付,司法鉴定费一般由申请鉴定方预付。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半预付。审价单位由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委托。
(二)对审价鉴定初稿的异议:
按审价鉴定程序,鉴定单位经与双方核对工程量,或自行计算工程量后,向委托人出具鉴定初稿。律师协助当事人对鉴定初稿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提出异议:审价鉴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及资格;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费用、费率适用的依据;材料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及依据;审定造价组成的依据。
(三)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
律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审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审价鉴定的范围;审价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
(四)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的以下情况: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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