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不立案怎么办?
1、公安机关不立案处理职务侵占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职务侵占案件的,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一定会构成犯罪吗?
1、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不一定会构成犯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以立案追诉。
2、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实质上是行为人基于其所具有的工作职责权限。
从而享有能够对本单位的财物予以占有、处分的“优势条件”。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时候应该适用双重标准,注意防止将其与“利用工作便利”混淆,从而不当扩大入罪标准。
工作便利一词可视为职务便利的上位概念,“工作”比“职务”的内涵更为丰富,但是“职务”更加能够体现出行为人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进而其具有的便利性更加明显和突出。对此予以明确,则为司法人员判断何为“利用职务便利”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方向。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该采取双重标准,即“身份”、“材料”。详言之,行为人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方式,应该是既利用了其具有的工作身份,同时,也应该能够提供出由单位出具的某些证明材料,如盖有公章的合同、收据等。反之,如果行为人单凭自己的工作身份结合其他手段即将财物据为己有,司法人员在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时候则务必谨慎,应该考虑其行为是否更加符合其他犯罪的特征,如诈骗罪等。
认为他人涉嫌犯了职务侵占罪,且该罪名成立的情形,公民可以带着相关证明罪名成立的证据,直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收到报案请求后,需要结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满足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若是满足,那么将会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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