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援助与法律援助的区别
时间:2023-08-09 14:01:05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区别如下:

1、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2、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司法救助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法律援助发生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所有诉讼活动中,司法救助则只发生于民事、行政诉讼中;

3、法律援助减收、免收的是法律服务费用,司法救助减收、免收的是诉讼费,是国家的财产性资金。法律救济式相对于非法律救济而言。非法律救济如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非法律救济的公力救济(行政救济,救灾,抢险)等。法律救济明显的就是诉讼,仲裁。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失业救济标准,或者能够提供其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证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或是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包括解答咨询、调解、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以及办理公证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给予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接到指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司法援助的条件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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