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浙江公司于近日印发《浙江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通知指出,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要建立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通知还明确,该公司系统各级单位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畴,明确对所属单位和本单位职能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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