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坠物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情节严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高空坠物要承担哪些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高空坠物犯罪所涉罪名有哪些?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情形: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适用情形: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从高空抛弃物品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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