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商品、服务,现代竞争法中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构成这一行为的要素有以下两点:
解读《价格法》经营者不得有低价倾销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商品、服务,现代竞争法中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构成这一行为的要素有以下两点:
(1)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比如,某经营者在需要为其新设立的分公司打开当地市场时,采用大幅度降价的办法,用低价挤垮竞争对手,进而垄断该地市场。再如,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就其经营的众多商品中的某种或某类商品进行舍本销售,以排挤经营同种或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经营者是否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是判断其舍本销售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志之一。
(2)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所谓成本价格是由商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等构成。如果经营者持续地以低于成本的非正常价格销售商品,通常会导致竞争的经营额显著下降,给其生存带来严重困难,同时还会使购买者对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业道德产生误解,虽然会造成自身短时期的亏损,但从长远看,则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经营上的危害,并使自己取得长久利益。经营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往往是阶段性的,在保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其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危害才易显现,才更可能使购买者认识到该经营者与其竞争对手在商品售价上的不同,也才会给竞争对手的销售额、价格趋势、利润、资金周转、投资增长等方面带来影响。经营者舍本销售的并不一定是其经营的全部商品种类,而可能是其中的某种或某类商品,意在达到挤挎主要经营该种或该类商品的经营者的目的。在达到挤垮竞争对手的目的后,价格便可能大大上升。因此,掠夺性定价既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造成对竞争的破坏,从长远看,也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因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这种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由于倾销行为会导致市场垄断,破坏竞争,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因此是必须依法禁止的价格违法行为。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这种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由于倾销行为会导致市场垄断,破坏竞争,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因此是必须依法禁止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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