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弊端有哪些
时间:2023-03-11 21:11:29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协议书主要有以下两个弊端:

1、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前,不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与普通协议最大的区别就是普通协议一般是以协议各方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离婚协议不是。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必然以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不论是何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到离婚关头男女双方均可以不用遵守,任何一方都可反悔。即便男女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只要对方能够提交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受胁迫、受欺诈的一方就可在一年内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离婚协议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当发生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需要先进行诉讼,取得法院与离婚内容有关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并不是法院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文书。当一方不协助办理房屋等财产的更名手续或者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时,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确认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归自己,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等。在取得相应的法律文书后,权利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通过协议离婚,也很可能避免不了诉讼的发生。另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依据涉案财产的价值计算,并不是普通人认为的原告只需要缴纳离婚协议书内约定归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所对应的诉讼费用。

一、离婚后房子归女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离婚后房子归女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里,房屋归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

2、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3、男女双方经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只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该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尚未生效。法院会按法定的分配方法予以判决。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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