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如何定性
时间:2023-06-11 10:40:10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如何定性

有人将是否具备流氓动机作为区分标准,他们主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有流氓动机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流氓动机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多数人的赞同。事实上,对于寻衅滋事罪是否必须具备所谓的流氓动机,就连“两高”也摇摆不定。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两高”认为寻衅滋事罪需要流氓动机,但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两高”又认为寻衅滋事罪不需要流氓动机。北京大学张明楷教授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因此,没有必要对这两个罪名作出区分,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时,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量刑即可。

二、以故意伤害论处的其他罪有哪些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6.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8.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9、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1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辩护词是怎样的

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完全没有预谋行为,纯属酒后一时的冲动而犯错,情节较为轻微。同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告人责任。

事发时,被害人刘某说是出来拉架,却携带棒球棒冲向被告人,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下意识对恶意被害人进行反抗,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连续击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恶语威胁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应减轻被告人矫某责任。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院予以考虑。

此致

青岛市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田XX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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