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能争取判缓刑。故意伤害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如下:
1、故意伤害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一人,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1年至12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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