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监需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时需要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视,但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看守所探监的时间以及要求
《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
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1.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2.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一般来说,周六周日不是探视时间。
3.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权探视,一般来说是罪犯的近亲属或着其他有亲密关系的人才可以。
但是从外面送东西或送钱给犯人是可以的,但东西必须是看守所下属商店购买的或者经过检查可以递送才行。
总之综合上面的介绍,嫌疑人在看守所符合条件的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特殊情况结果批准可以探视。
只要遵守《看守所条例》、《监狱法》以及刑法相关条例,探视行为都是可以顺利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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