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后又转出;(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3)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等。
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表现有什么?
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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