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驾车死亡,是否负责分情况。如果和他一起喝酒的人知道自己喝醉了还要开车,能劝阻而不劝阻,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是一起喝酒的人不知道他喝酒后开车,那么一起喝酒的人就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也就是说,一起喝酒的人,尽量劝阻无效,坚持酒后驾车的不负责任,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的,但不劝阻或纵容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连带责任。
司机酒驾死亡保险公司应代赔
在海淀区黑龙潭路曾发生过一起事故,柴先生驾驶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恰有杜先生醉酒后驾驶小轿车迎面驶来,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柴先生受伤,杜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杜先生负全部责任。杜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柴先生将杜先生的继承人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抗辩称杜先生是醉酒驾驶,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先生所驾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柴先生的赔偿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得以司机杜先生系醉酒驾驶而免除其法定赔偿义务。
法官建议
法官提示,醉酒驾车属于违法驾车的行为,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可见,醉酒者需对自身行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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