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继承的放弃,并不当然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构成擅自处分。继承权的实现,除了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实际上还应附有条件即被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
只有继承遗产之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之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一、财产继承权的涵义
财产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二、继承权能否放弃
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在发生继承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可以放弃继承权。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的,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不能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明确表示。一般以书面形式表示,向遗产管理人提出放弃继承权。
三、放弃继承权需不需要配偶同意
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夫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继承权为继承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放弃继承权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1、如果一方拥有继承权,另一方没有继承权,那么有继承权的一方可以不经过配偶的同意,自行放弃,这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2、选择继承与否是公民的自由,并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
3、如果没有继承权的一方,代替有继承权的一方放弃继承,一般认为是无效的,继承权属于一项与人身权利有关的财产权利,应当由有继承权的人进行行使。
4、虽然放弃继承会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消极减少,但是配偶一方也不能以此否认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这也是与公民的正常认知相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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