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包含哪些
时间:2023-06-14 10:34:02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清算自然是让企业归于解散的,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归于消灭;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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