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有固定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设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且布局合理;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b)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单位盖章
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罗湖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发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勘察人员到现场核查是否符合条件要求,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业务科室负责人初审。
各局政务服务科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勘察人员到现场审查是否符合条件要求,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业务科室负责人初审。
审批。区经济促进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一楼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2017年)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2017年)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2017年)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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