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二)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三)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的时间是怎样的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五)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权利质权的特点
(一)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三)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四)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五)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六)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四、质权的范围
(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权利。
实际上,从民法上看,可质押的权利主要分成三类,即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知识产权;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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