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3-04-04 19:10:32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一、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T某爱好乌龟,2014年朋友丁某送其两只豹纹陆龟、一只苏卡达陆龟,经过精心饲养,三只乌龟长相很好。基于爱好,其将龟的信息放在网上晒摆,后来网友张某与T某联系,张某用一只辐纹陆龟换T某一只豹纹陆龟。后T某觉得该辐纹陆龟品相不好看,再与张某换了品相较好的辐纹陆龟,该过程中T某收取了张某几百块。最后因为T某还是觉得该龟有一定瑕疵并加上家里急需用钱,于是在网上发布了出售该辐纹陆龟的信息,经过网上与买家沟通价格后,准备在广州某地铁口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T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T某的辩护人:江律师。

辩护意见:

1、被告人T某是乌龟爱好者,基于爱好才饲养了朋友送其的三只乌龟,其中与网友张某交换乌龟是基于爱好,因换取龟的品相不好所以张某才贴几百块给T某,其行为与一般的收购行为有所区别,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收购后有直接出售换取差价的故意。因此,该交换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行为。

2、T某携带辐纹陆龟至交易地点,没有将龟给买家,没有收取买家的钱即被公安人员抓捕,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其并未完成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T某出售的数量少,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其在网上发布了出售一只辐纹陆龟的信息,交易当天也只携带了一只辐射陆龟,即只有出售一只辐纹陆龟的行为,数量不多,且该出售行为并没有对辐纹陆龟造成伤害或者流失,也没有造成破坏环境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其将自己饲养的龟与他人交换、出售的行为与通常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所区别。首先其非法获利的目的较小,其次,龟是自己饲养的,相比出售其他的珍贵、野生动物危害性更小。最后,若非家庭急需用钱,其也不会忍痛割爱出售喜爱的辐纹陆龟。

法院判决:

1、只认定被告人T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交换龟的行为不认定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2、判处T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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