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哪些信息应当公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和依据,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般是需要对处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形成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管理机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工商机关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防止执法风险和工作失职。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1、信息录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为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和公示时间的及时,应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就应该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前面附上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与处罚决定书一并上报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送达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书时,一并要求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办案机构收到回证后,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再度审核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于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息系统公示。为确保及时性,可以在工商部门办公、办案系统作倒计时提示。
2、保密审查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一是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确需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审慎公示。可以在行政处罚事项审批表上单列一栏审核是否涉及上述需要保密的内容。
3、纠错补正机制。有三种情况必须更正。
一是因被改变而醒目标注。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二是因工商部门自身发现而更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三是因他人发现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我国相关条例对这部分内容的处罚要求进行详细的书写。对处罚的事件、事由、结果都应详细注明。并接受人民和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旦发现错误马上予以改正,不得拖延。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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