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半月连环盗窃六起获刑连环盗窃的处罚:
一、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少年连环盗窃电动车只因好玩自己骑
17岁的少年曾某出生于甘肃省武威县,四天之内连续盗窃三辆助力摩托车。近日,曾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审理查明盗窃原因,竟是曾某想换着骑不同的摩托车,觉着好玩。最终,荒唐少年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严重的代价,曾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哈密市法院审理查明:1、2014年8月9日凌晨3点,被告人曾谋伙同张某在哈密市八一路科苑城小区7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停放的白色新陵牌助力摩托车一辆,价值3069元;2、2014年8月11日凌晨1点,曾某又伙同张某在哈密市XX路AA小区,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的白色仿雅马哈牌助力摩托车一辆,价值2940元;3、2014年8月12日22点,曾某再次伙同张某在哈密市YY路CC楼下,盗窃被害人杜某停放的红色建豪三洋牌助力摩托车一辆,价值2905元。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89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及赃物折价款已追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系未成年人,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文8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