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有部分判决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控告,或者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当事人需递交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死亡的需递交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委托申请的需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经过交通事故复核后,仍有部分判决不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
1.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针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可以向该机关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该机关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3.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控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投诉。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该机关上级部门提出控告。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实,发现原机关作出的决定正确,则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核实原机关作出的决定有误或者是处理不合理,则应当撤销原来的决定,并要求原机关限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是工作人员,都有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如果工作人员或者是国家机关的相关单位在某些事项尚存在违法或者是违纪的行为,公民就可以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是一切的程序应当合法;
3、公民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申请撤销或者是变更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法律文书,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申请人复核须递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复核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将复核结论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结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复核申请和民事诉讼来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复核申请和民事诉讼来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申请人需递交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将复核结论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结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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