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审查提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由哪个公安机关执行
1、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2、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以及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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