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及功能有哪些
时间:2023-06-01 14:00:09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从而实现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制度。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包括两类:一是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此类强制执行并非因行政审判而发生,因而被称为行政非诉执行或非诉行政执行。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案件的起因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第二,案件的申请人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案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决定。而且该行政决定还要有可执行的对象,包括对物和行为的执行。第四,案件执行的目的是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由于承载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决定没有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因而不同于人民法院对经过行政诉讼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后者虽然实际执行的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过人民法院裁判,转化为司法决定。这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的本质区别。

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以及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定,该制度设计的现实功能有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功能。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利于规范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必须动用公权力保障其执行,涉及到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博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发挥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监督作用,有利于减少强制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非理性,尤其是避免因地方政绩工程而带来的冲动,使行政机关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更加慎重。

二是保障功能。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中,不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裁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决定及其确立的义务就不能实现。由地位相对超脱的第三方即人民法院来审查行政机关的申请,判断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甚至避免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维护功能。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必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因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依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有利于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促进行政目标的实现,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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