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种类
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
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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