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7月28日9:40,1、因路面抢修,禁止七座(不含七座)以上客车及货车上站的路段有:
连霍高速:荥阳站-上街站(向西方向)、巩义-巩义东(向东方向)
连霍高速会盟站至偃师站禁止货车上站
焦桐高速巩义南站禁止车辆上站。
2、因积水,禁止上下站的收费站有:
菏宝高速:新乡东站
商登高速:古城县衙站、超化寺站(东向西方向可以下站)
郑州绕城高速:樱桃沟站、大学南路站、陇海西路站(下站正常,连霍方向不能上站)
焦桐高速:涉村站
3、因积水,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上站的路段有:
京港澳高速:安阳南站-安阳北站、卫辉站-新乡站
二广高速:济源北站(向北正常)
菏宝高速:邵原站-济源东站、获嘉站-长垣北站
台辉高速:浚县东站—浚县西站
南林高速:红旗渠站-内黄站
济洛高速:小浪底北站
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全线
4、因塌方,禁止七座(含七座)以上客车及货车上站的路段有:
郑栾高速:侯寨站-轩辕丘站
郑云高速:广武站、修武城区站(不含七座)、云台山站(不含七座)
商登高速:新村站-园博园站
5、因地方道路泄洪,台辉高速浚县东站至浚县西站禁止货车下站。
6、因路面塌方,济洛高速0公里至19公里双向管制禁止通行。
7、因济洛西高速46公里东半幅抢险施工,在孟津西收费站分流洛阳往济源方向的车辆,济源往洛阳方向通行正常。
8、因降雨,禁止七座(含七座)以上客车及货车车辆上站的路段有:
盐洛高速:登封站-登封东站
大广高速:濮阳南站—南乐站
台辉高速:台前站—濮阳站
德上高速:范县东站
南林高速:南乐南站—南乐东站
9、因降雨,禁止七座(含七座)以上客车及危险品车辆上站的路段有:
商南高速:四通站—商水站
郑民高速:杏花营站—杞县站
大广高速:长垣站—秣陵站
连霍高速:开封东站—兰考站
日兰高速:全线
兰南高速:二郎庙站—尉氏站
郑民高速:杏花营站—杞县站
安罗高速:尉氏西站、扶沟西站—周口西站
宁洛高速:谭庄站—纸店站
盐洛高速:鹿邑站—扶沟站,省内其他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邵阳市多久解封
邵阳市多久解封需视情况而定。
湖南省最新疫情防控措施:
1、外省和本省有疫情发生地市的入(返)衡人员,在抵衡前至少提前1天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报备,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进入“入(返)湘人员报备登记”主动报备。未提前报备的,须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查验点、国省道等第一入衡点进行现场报备。与官方公布感染者活动轨迹重叠、有相关疑似症状等疑似风险人群请主动报告;
2、对未按要求主动报备、报告的需要集中隔离人员和新冠肺炎病毒阳性感染者,其集中隔离和医疗救治费用一律自行承担。对瞒报、谎报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的,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入(返)衡人员:
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4、所有外省和疫情严重的省内地区来(返)衡人员:
(1)“五天四检”,即抵衡后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2)抵衡不满5天者,不得进入餐饮服务、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游艺厅、酒吧、网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麻将馆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人员聚集性活动;有其他确需外出的,要自觉规范佩戴口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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